第七十七章法家(1 / 2)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代表,主张在政治与治国方术之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代表,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代表,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
“”我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始皇帝嬴政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大秦帝国的统治思想。到了大秦武帝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王莽之乱后,法家学说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又得以重新上升。“揽申、商之法术”,受大秦之前法家思想影响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秦灵帝时,博士公孙表献上《韩非子》一书,劝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对韩非的集权思想非常赞赏。
”
“我法家认为人心本就贪婪,否则也不会有人心不足蛇吞象之语。
永远不要去考验人心,也不要去考验人性。
因为人性是最经不起考验的。
这是劣根性。
我法家对于人性的论点,完全推翻了儒家的“人之初,性本善”。
而是遵循了荀子的“人之初,性本恶”思想。
到了韩非子时候,更是在性本恶基础上加以延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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