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章 人身攻击(1 / 2)
这家房地产公司也请了律师,开庭的时候,双方一坐下来,地产公司的律师就笑着对他说“老钱呢,从鹅眉山上还没有下来吗?不会真去当了和尚了吧?”
不用说,这名律师此前认识钱正源,并且与钱正源关系不怎么样,所以一见他是正源所的律师,便开始揶揄起钱正源了。
孟浪看了他一眼,只是微微一笑道“钱律师功成名就,在上鹅眉山之前,他都一般不出庭代理诉讼了,您跟他是不是老相识?现在也是功成名就了吧?”
孟浪虽然不是钱正源的铁杆亲信,但是别人攻击钱正源和正源所,那等同于也是在攻击他,因而他岂能束手不管,听之任之?何况这名律师还是今天开庭的对手,不先打击一下他的嚣张气焰,那岂不便宜了他?
孟浪一语中的,击中了这名老律师的要害,老律师脸色极不好看,只能讪讪地干笑几声掩盖过去。
一开庭,这名老律师作为原告律师,便声势夺人地念起了起诉状,给人感觉是信心满满,这个案子被告方必输无疑。
孟浪见了,暂时没动声色,有理不在声高,气势再足,讲不到点子上,官司也不可能赢。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没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原告被迫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原告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律师念了好几分钟,才把起诉状念完。
念完后,法官就让被告进行答辩。
孟浪就看了看法官和老律师,说道“合同约定有解除权,解除权就一定能行使了吗?合同约定,房子要如期交付,房子如期交付了吗?房子没有如期交付,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进而导致被告没法履行合同,从而进一步导致被告没归还银行欠款,责任在原告方,而不是在被告方!原告现在想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孟浪慷慨激昂地一说,原告律师脸上大动,想反驳他,但未经法官允许,他不能直接开口反驳,毕竟现在还不是法庭辩论阶段。
等到完成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时,原告律师就急不可耐地说“原告方迟延交房那也是有原因的,并不是原告方故意延迟交房,但被告没有归还欠款,却是实实在在的故意行为,民事主体之间讲究的是契约精神,被告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因此获得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情,被告方的理由分明是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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