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三章 自行车盗窃案(三)(1 / 2)
王副大队和吴队长来到派出所之后,根本就没有在派出所停留,就在柳鹏程的带领下,挨个疗养院做了现场勘查,并且照了照片。然后柳鹏程根据现场情况向刑警大队的人说了自己和首钢疗养院保卫科还原作案过程的经过以及相关分析。
来的这帮刑警开始的时候也没有把这个案子当回事,可是随着现场勘查和柳鹏程说的推断出来的犯罪过程,从王副大队到跟来的几位侦查员,表情都严肃了起来。他们也开始把这个案子当回事了。
首先肯定是因为案子的规模。先不说一天丢了二十多台自行车的事情,那自行车和自行车还是不一样的。
1996年国企工人的工资大概是四五百块钱,柳妈的工资加上各种补贴,加班费,岗位津贴等等也就勉强开到六百。这在瑞城已经是不错的收入了,要是光提工资,可能给柳鹏程交“房租”都勉勉强强。
而柳鹏程的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尤其是北方省政府发的“巨额”的高学历人才补贴,也才不到八百块钱。
而那个时候变速车也刚刚进入中国这个自行车大国不久,一辆品牌(不是名牌)的变速车大概得1200起。而捷安特,美利达,大崔克等等进口的自行车,一辆两三千都很正常。
柳鹏程他们所辖区丢的清一色是品牌以上的变速车。而且还是成色比较好的变速车,这当然和能办的起疗养院的单位都是有钱的单位,职工收入都不差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瑞矿疗养院,丢了三台一摸一样的大崔克,就是三个青年职工打算休息的时候一起骑着自行车回矿务局,一起买的,因为三台一起买,和车行的老板讲价,还2600一台!而这三台车才买不到两个月!
也就是说,光这些自行车的案值就三四万!
和几万块钱相比,第二点才是最重要的,这个团队太专业了!人员也太精干了!开着汽车偷自行车的作案方式,也太猖狂了!就因为这些,大家几乎一致判断,这起自行车盗窃案应该比较“特别”。
他们回到所里之后,王大队组织在所里的多媒体会议室开了个案情会,除了分析已知的情况之外,柳鹏程对罪犯进行了简单的侧写
1、罪犯有三人,均为男性。应该是长时间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锻炼,不排除是在劳动院从事重体力劳动。(当时劳动院一般都是开矿,建筑,挖沟等重体力劳动。监狱是技术劳动居多,比如汽车城的造车,其他很多的监狱的蹬缝纫机,辽河市的监狱是农场等等。)
2、其中一人有驾驶技术,另一人学过功夫,不排除曾经当过兵,但是很可能是侦察兵或者特警,特种兵。
3、其中至少一人有盗窃前科,很有可能是入室盗窃前科。
4、几人很可能是以狱友身份结伙作案。
5、三人中起码一人是北滨本地人。
柳鹏程对罪犯的特写,引得刑警大队的几人连连点头,也都记在了本子上。
随后,技术科的两人说了现场勘查的情况,并且说了柳鹏程不曾注意的一点情况,他们在两处提取到了疑似罪犯驾驶车辆的轮胎印,高度疑似是“首都”牌bj130型号轻型货车。而且从磨损程度来看,这车可够老的,起码轮胎够老的。
首都牌轻型货车确实是很老的车型,但是保有量也很大。如果真是这个车型,不是什么好消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