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双重人格的老公3(1 / 2)
中午的时候, 吃了温雪晴送来的爱心午餐,周泽楷一下午都处于一种粉红泡泡满天的模样,搞得公司里面的员工都被影响到了, 特别是那两个偷拍总裁夫人的小职员, 在公司的私下论坛里面分享了总裁跟自家夫人的故事,这叫一个让人激动啊!
周泽楷的公司是网络公司,里面的员工大部分都是水友,私下更是瞒着周泽楷这个老板专门弄了一个论坛,只有一部分职员才能够在这个论坛里面发表意见,而大家看到了自家冰山总裁竟然对着总裁夫人笑的那么温柔时,就不得不承认,总裁是真的很爱夫人啊……听说两个人上学那会儿就在一起了,后来大学毕业没一年就结婚了, 简直是幸福的要命啊!
人们总会给自己看到的东西添加一种别样的光环, 周泽楷想了一下午, 要不要跟方秘书说以后不让温雪晴上来送饭,可是一想到温雪晴要是被拦在外面, 那楚楚可怜的模样, 他还是没忍心。
不过离婚肯定是要离婚的, 他必须要满足许愿人的愿望!
温雪晴也没想着自己的老公还计划着离婚的事情呢!等中午回家之后,就去跟周母一起跟几个太太们喝了下午茶, 打机锋就是一下午, 简直是被这些太太们弄疯了。
这有钱人一句话要拐成好几句才肯说, 也是够了!
不过倒是有一件事情让温雪晴觉得很好玩, 她成为周太太也三年了,从学校毕业也四年了,这会儿竟然有人联系开同学会,这倒是让温雪晴觉得此事不简单。
“雪晴啊,你到底想不想去啊?我觉得啊,这次肯定没什么好事,谁毕业了四年就开同学会的?装逼么?”
给温雪晴打电话的,一直以来最好的闺蜜季美彤,当年在学校的时候季美彤也是跟温雪晴两人互相看不上眼,只是后来温雪晴有一次英雄救美之后,就彻底赢得了季美彤的友情,但凡有什么事情,都是第一时间从季美彤这里知道,而且季美彤家里虽然比不上周家,那也是非常不错的,不然当年季美彤也不会被人绑架,刚好让路过的温雪晴救了。
“这个啊~那就不一定了~你也不看看,当初我结婚的时候,那些同学们不请自来,一个个女同学看着我的眼神啊,差点儿没把我给撕吃了。”
一边拿着手机,一边看着自己新染的指甲,觉得这样的金色阿楷肯定是喜欢的,脸上也是浮上一层桃花。
“提她们干嘛?反正,这次啊,人家说了,就在周末皇途大酒店,你到底去不去啊?你不去,我也不去啊……”
最近季美彤刚交了男朋友,正是柔情蜜意的时候,可不想让同学会里面那些人毁掉她在男朋友心中的印象,不过她倒是支持温雪晴去,让那些狗眼看人低的好好看看,雪晴比他们强几百倍!
“去啊~怎么不去?我不但要去,而且要带着泽楷去,你也来吧,带上你男朋友,我们四个啊,就当是去打副本了,所有妖魔鬼怪,一网打尽!”
最近的温雪晴正好无聊呢,这次的同学会,她也觉得参加了之后或许会有一些好玩的事情发生,最重要的是,嗯,如果能够让周泽楷不要每天起床都跟她说离婚的事情那就好了……
她真的好爱好爱他啊~钱她可以不要,反正她就要这个人~
“那行吧,到时候我们一起去,打的他们落花流水!”
-----网友请提示:长时间阅读请注意眼睛的休息。:
----这是华丽的分割线---</i>
/>
季美彤来了性质,知道跟温雪晴在一起,是绝对不会吃亏的好么?两个人又聊了几句,越好了同学会的事情,这才挂断了电话。
下午六点的时候,温雪晴让厨房的人开始准备饭菜了,六点四十的时候周泽楷会回来吃饭,然后……八点的时候,阿楷就会彻底醒来。
果然,六点四十的时候,周泽楷就回到了家里,饭菜已经准备好了,坐在餐桌旁,周泽楷安静的吃东西,也不跟温雪晴说话,温雪晴倒是殷勤的给周泽楷夹菜,一副贤妻良母的模样。
“泽楷,下午的时候美彤跟我讲,咱们这一届周末有同学聚会,特地打电话邀请了我们,你周沫有空么?”
周泽楷听到这话,先将工作的事情过一遍,明明周末的时候要跟客户吃饭,可是到了嘴边,却是不忍对方失落。
“没事。”
这就是同意了去的意思,温雪晴更是开心了,过来又是在周泽楷的脸上落下一个轻吻,这样的习惯,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培养的,搞得周泽楷这是想说对方不要这样,这样不太好,但是又是在自己家,于是只能够低头吃饭了。
两人吃完饭之后,温雪晴表示我要去房间换衣服,周泽楷点头,坐在大厅里面,拿了一本书正在看着,虽然有些不明白大半夜的换什么衣服,可是也知道女人就算是吃顿饭的功夫换个衣服也很正常。
大厅里面的钟表缓慢的前进着,当分针秒针和时针重合的那一刻,只听叮咚一声,有一只小鸟从里面弹了出来。
“欢迎回来!欢迎回来!”
而坐在沙发上的周泽楷,这是短暂的一懵之后,看到了手里这本国际财经报告,撇撇嘴,直接将报告扔到了沙发上,再看看身上的睡衣,他忍不住皱皱眉头,深刻怀疑另外一个人格的审美能力。
走路的时候,周泽楷光着脚丫子,想到老婆已经去换衣服了,故意轻声的走到了属于两人的房间,接着就看到了温雪晴已经换上了非常火辣的红裙,此时正对着镜子给自己拉拉链。
“老婆~要不要我帮你啊?”
这句老婆拉的可长了,周泽楷靠在门上,在温雪晴扭头看过来的时候,朝着对方就是一个飞吻。
↑返回顶部↑